[相关规定]全国攀岩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日期】2004.03.31 
【实施日期】2004.03.31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部门规章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内容】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全国攀岩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体登字[200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办公室,各登山协会: 

  现将《全国攀岩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全国攀岩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攀岩运动员队伍管理,保证训练竞赛工作质量,促进攀岩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攀岩运动的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比赛的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遵循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中国登山协会负责对攀岩运动员实行注册与交流的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及经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登山协会批准认可的参加全国成年、青年和少年比赛的单位是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 
  第六条 攀岩运动员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攀岩比赛,应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进行注册。 
  第七条 运动员本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 
  第八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至9年。 
  第九条 注册运动员年龄不能低于16岁。 
  第十条 代表资格协议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名称(甲方、乙方);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协议的起止日期; 
  (四)运动员本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六)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签署协议的日期; 
  (八)其他协议所包含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首次注册的运动员须出示本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运动员的年度注册期和年度确认期。 
  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下一年度的注册。 
  第十四条 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每年必须在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期间持有效的代表资格协议到中国登山协会为运动员办理代表资格登记注册或确认手续。 
  第十五条 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其代表资格协议自动终止,运动员有权向中国登山协会提出申诉,并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十六条 中国登山协会在每一年度注册期结束后10天内,将本年度注册名单以文件形式向全国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