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 权 名 词 解 释



  老龄人维权站 以县(镇)级的老龄办、司法部门为主,主要接待和处理老年人的来信来访,调解各种矛盾和纠纷,涉及到法律维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赡养 是指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在物质上、生活上的帮助。一切有经济负担能力的赡养人,在被赡养人需要赡养时,都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得虐待和遗弃。这一规定体现了尊老爱幼的新型亲属关系。

  虐待 是指以种种方法肆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他们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痛苦的违法行为。虐待有不同的方式,如打骂、恐吓、冻饿、生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从事超体力劳动等。被虐待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者,子女虐待老人,是对老人人身权利的侵犯,这不仅违反社会公德,而且为法律所禁止。对虐待家庭成员的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如果子女对老人的身心实行经常性的折磨和摧残,给老人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情节恶劣的,老人可到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遗弃 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被遗弃的人是家庭中这样几种成员:①由于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人;②虽有生活来源(养老金、工伤补助金、工资等),但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③因年幼尚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对于构成遗弃罪的人,应按我国刑法第261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赡养权利 老人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物质的扶助,老人除了从国家和社会那里获取部分物质上的帮助以外,主要从子女那里获取物质上的扶助;二是生活上的照顾,人到老年,有一部分人生活上部分或全部地不能自理,这就应由子女承担照料的责任,即使生活能自理的老人,子女也应在衣、食、住、行方面加以照料;三是感情上体贴,子女应该尊敬父母、关心父母,使老年父母精神愉快地安度晚年。三者,首先和基本的是物质上的扶助。

  赡养费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按照规定,需要赡养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子女的,可以根据子女的经济情况,要求他们共同负担。对于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可先找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再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法裁判。对于法院判决的赡养费,如果赡养人拒不执行,被赡养人可以向原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赡养人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赡养人所在单位及有关单位,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执行,从赡养人每月的工资中强行扣除所判决的赡养费,并直接交给被赡养人。人民法院还可以决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如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有罪的,还可以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赡养协议 为落实敬老养老措施,减少赡养纠纷,在城乡家庭中广泛推行签订赡养义务书、保证书的办法。赡养义务书是赡养人就履行赡养义务与被赡养人订立的保证书,或赡养人相互间分担赡养义务订立的协议。以协议形式明确子女或集体单位赡养老人的义务和职责,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赡养协议可以进行公证。我国司法部于1991年4月曾发布《赡养协议公证细则》,对赡养义务公证有明确的要求。

  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死者生前所立合法遗嘱承受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在继承关系中,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依法承受死者遗产的人为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