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上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


       廊市民政局近日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08年10月1日起,我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目前,相关部门正抓紧认真测算和分拨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确保春节前发放到位。

       据悉,此次抚恤补助金标准的调整,按照规定提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战涉核部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调整标准具体为: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照伤残等级及伤残性质不同,分别作出调整。调整幅度最大的为因战争一级伤残,调整后标准为22680元/年。

      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按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分别为:7020元/年、4140元/年,6300元/年、3960元/年,5940元/年、3780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24900元/年。

      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调整后的标准分别为抗日战争时期不低于3900元/年、解放战争时期不低于3360元/年、建国后不低于3300元/年。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不低于1800元/年、不高于2160元/年。部分参战涉核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为1560元/年。

      通知规定,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标准较高一项的抚恤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