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强迫父亲搬住杂屋,父亲该怎样维护住房权?



  案例:

  宋某夫妇都年近70岁,有两个儿子都已成家生子。宋某夫妇解放前自有房屋六间,有一间公用堂屋和小房,两个儿子结婚时各住两间正房,宋某夫妇随二儿子居住,住一间小屋。去年二儿媳不愿与公婆住一起,二儿子要父母单独住到主房旁边的土杂屋里去生活,父母不同意,二儿子和媳妇将父母的床等东西丢到土杂房里,强迫父母搬到土杂房单独居住生活,当地群亲是否依法有权拒绝?父亲该怎样维护住房权?

  分析: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至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担的房屋,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我国农村老年人和子女分居时,老年往往将好房分给子女儿媳居住,老年人自己有所作为差劣房、偏房,这是老年人对儿媳的一片爱心,对子女的关怀,精神可敬可佩。但子女无权强迫老年人迁居劣房、偏房。子女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住房的,老年人依法有权拒绝。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