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维权 要知道的知识


  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这是所有人在退休后的心愿。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今涉及老人赡养、再婚、房屋产权确认之类的问题和纠纷越来越常见。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在利益受损时,不知道如何为自己维权,常常是劳心劳力,却收效甚微。

  为此,本报邀请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陈磊律师,来点评一下社会上常见的六类老年维权问题,为老年朋友们出出主意,希望能给老人们的维权支支招。

  赡养老人方面包括哪些内容?

  陈磊律师解答:家庭对老年人的赡养内容,主要包括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三大方面的内容,同时还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包括:①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的老年人,赡养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②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诊治费用和护理;③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赡养人有义务耕种,并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2、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当老年人患病卧床,年高行动不便或患老年痴呆症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要照顾老年人日常的饮食起居。

  3、精神上的慰藉,主要指:赡养人应尽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过得愉快、舒畅。现实生活中对老年人精神上的赡养容易被忽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将成为主要的赡养内容。

  父母未尽抚养职责子女能否拒绝赡养?

  陈磊律师解答:当下,有些子女声称 “父母未尽抚养职责”,而拒绝赡养老人。这种观点不正确。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放弃继承权能否不赡养父母?

  陈磊律师解答:眼下,有的子女愿意放弃继承权,他们能否可以不赡养父母呢?我国《宪法》、《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这种赡养义务,不仅是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赡养人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这一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1款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如果被继承人还活着,继承人在分家产时不参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以此表示放弃未来继承遗产的权利,于法无据,因而也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老人房产权利法律如何保护?

  陈磊律师解答:老年人房产权,除房产所有权外,还包括房屋租赁、使用和居住权。我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对涉及老年人的住房问题作了如下规定:1、赡养人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2、老年人自有的或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3、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老人再婚问题法律如何保护

  陈磊律师解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

  面对家庭暴力老人如何维权?

  陈磊律师解答: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主要是指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对老年人以打骂、冻饿、关禁闭、捆绑、有病不医、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污辱人格、歧视等暴力手段,从肉体及精神上对老年人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若经常地、连续地对老年入实施家庭暴力,且情节恶劣的,便构成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