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登记,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6条的规定: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件,可以直接反映出其与被收养人的关系,防止被拐骗的儿童被送养。

  此外,不同的送养人,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交不同的证明材料。《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6条,具体列举了他们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儿童,包括两种,一种是其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另一种是其抚养的孤儿。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应当提交:

  1.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为了防止个别人弄虚作假,将超生的子女冒充弃婴或弃儿,送到福利机构后再收养,要求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其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是必要的。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孤儿应当提交:(1)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孤儿的父母因病自然死亡的,凡死于诊治机构内的,死亡证明由该诊治机构出具;死于家中的,死亡证明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诊治卫生组织出具。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证明则应由人民法院出具。(2)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根据《婚姻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对孤儿有抚养义务的人包括:孤儿的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孤儿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只有有抚养义务的其他人都同意送养,并有书面同意送养意见的情况下,社会福利机构才能送养其抚养的孤儿。

  (二)被收养人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孤儿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第二种情况是,被收养人的生父母都健在,但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危害的,由监护人依法作送养人的。

  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

  1.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由于承担监护责任的人以及设立监护的方式不同,出具该证明的组织也不一样。在法定监护的情况下,监护人为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孤儿的兄姐的,该证明由监护人所在单位或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监护人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该证明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监护人为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该证明由承担监护责任的组织出具。在指定监护的情况下,该项证明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或者由人民法院出具。

  2.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孤儿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对被收养人生父母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由人民法院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O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法律所以规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因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实现自己民事权利的资格,法律赋予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在生活和生产上的合法需要,公民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民事行为能力对于一个公民来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通过法定程序,经过人民法院判决,才能保证慎重地认定一个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生父母为送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的,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为送养人的,第二种情况是,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

  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9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为了保证这一规定,能够切实落到实处,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要求送养人送养子女时,要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其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送养人除应当分别提交上述规定的证明材料外,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诊治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