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托站缺乏老人评估资料以及看护失误


    2002年,年过七旬的耿某被子女送到家里附近的一家日托站,白天老人在日托站有人照顾,子女也很安心,但是,28天后老人在站内突然走失。托老站和耿某的四个子女到处寻找,但是,两年多过去了,耿父仍旧没有任何音讯。耿氏兄妹将日托站主管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并承担为寻找老人支出的相关费用。日托站认为耿某当天情绪等各方面都很正常,如果没有其他原因老人即便出走,也应自己回来,因此怀疑老人是否患有记忆方面的疾病。但因日托站在接收老人时没有做过体检,没有任何依据。2004年3月,原、被告双方在法庭达成调解协议,托老站主管单位赔偿寻人费用及精神扶慰金共4万元。

  ◆个案焦点:

  日托站缺乏老人评估资料以及看护失误,是本案的焦点。

  ◆专家点评:
 
  院方对入托老人负有保障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因院方过错导致老人走失,则院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特别是日托站既拿不出老人记忆力患有疾病的评估材料,也没有服务过程控制中对已有利的书面证据,承担损失在所难免。

  吸取教训:

  第一:老人进人日托站,院方应有一套规范的评估办法,确认老人是否符合日托服务的条件。签订与老人、家属三方约定的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二:在日常服务过程中应有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制度保障,比如本案例中对有行为能力的老人应有外出请假制度,对有限制行为能力老人建立监护护理制度,确保服务对象的安全和服务质量得以实现。

  第三:在服务过程控制中还应建立服务记录,也可以降低服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