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将借款还女儿 女婿不依告上法庭


案情介绍:
2011年4月6日,严先生与张先生的女儿张小姐登记结婚。同月25日,张先生向严先生借款1万元,并由张先生向严先生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涉及借款的还款期限及数额为今年7月及2012年2月各归还5000元。而在今年6月中旬,严先生与张小姐因感情不合开始分居,张小姐回娘家居住。严先生即向张先生催还借款,被告知其中5000元借款已归还给女儿,并认为如严先生与其女儿不离婚,到明年2月份仍将余款5000元归还给女儿。今年11月,因严先生向张先生催还借款未果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先生归还借款1万元。
 
评析:
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先生向严先生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张先生理应依双方约定的还款数额及还款期限向严先生履行还款义务。现张先生认为已将到期借款5000元归还给张小姐,已履行还款义务,这是不对的。张先生是向严先生个人借款1万元,而非向夫妻双方借款,并且由张先生向严先生出具了借条。张先生向案外人归张小姐还借款的行为损害了严先生的合法债权利益,张先生应承担未依约履行到期5000千元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
  同时,对严先生要求张先生归还另外5000元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因依双方约定,另一5000元借款是在2010年2月,此款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且张先生不愿提前履行,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张先生于约定的2012年2月另外5000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