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返利为饵 诈骗21名老人55万


  本报讯 胡振艺、刘媛、记者罗素静、实习生谭婉春报道:组织老年人“听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再以高额回报诱使各被害人与公司签订租赁协议,骗取21名老人55万元。20日,记者从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获悉,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以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被告人万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21名老人被骗55万

  2006年4月1日,某公司租用南昌市湖滨南路一间房屋为公司办公场所,并于同年4月5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月,31岁的被告人陈某,经朋友介绍到该公司并化名“陈某某”,任公司行政部经理,一周后,陈某将妻子万某也叫了过来,并化名“万某某”,任该公司商务代表。

  同年7月,被告人陈某、万某纠集胡某、夏某加入该公司。胡某化名“胡某某”任公司市场部经理,夏某化名“夏某某”任公司业务员。2006年4月至7月,该公司采取让公司业务员到老年人聚集地发放宣传单、组织老年人“听课”等方式,骗取各被害人信任后,再以高额回报诱使各被害人与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由各被害人以每台交纳2万元押金、2000元宣传管理费用的价格向该公司承租“高能量活化水”自动售水机。

  至同年7月27日,该公司采取上述手段共骗取21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5.45万元。

  主犯一审被判10年

  另查明,2006年7月28日,被害人王某发现该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后报案。2011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2月5日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陈某赃款1.5万元,同年12月8日,被告人万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万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21名被害人人民币共54.917万元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20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以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被告人万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作者:罗素静 谭婉春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