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花园” 让邻居“很受伤” 公共空间 乱搭乱建不合法


    焦大爷和赵大妈是某博士园顶楼的对门邻居,两家各过各的日子,本无纷争,但是自2009年之后,两家之间的关系却迅速恶化到了极点,这一切是怎么回事呢?   

    大兴土木打造空中花园” 对门邻居遭了殃

 原来,2009年,赵大妈闲来无事,在空荡荡的楼顶天台上铺设了瓷砖,建了木屋和假山,打造了一座别致的空中花园。由于怕人们随意进出自己的地盘,赵大妈还关闭了通往楼顶的门和消防通道。    

空中花园建好后,赵大妈总算在喧闹的都市中有了个休闲的好去处。她时常在木屋里看看风景,听听假山里的潺潺流水声,呼吸呼吸新鲜空气,尽情享受自然的美好。这儿比什么地方都好。她的几个朋友到这里参观后不禁感叹道。    

   然而从邻居的空中花园落成之日起,焦大爷一家便坠入了痛苦的深渊。原来在赵大妈建造空中花园时,破坏了屋顶的防水层,导致楼下小雨不断。就在赵大妈享受的同时,邻居焦大爷家里却正在大盆小盆地忙活着接自家屋顶上渗漏的水。同时,楼顶的小桥流水也一直吵得焦大爷一家人睡不好觉。     

多次修理屋顶未果后,焦大爷一怒之下将赵大妈和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赵大妈拆除屋顶上的假山和木屋等,打开消防通道并赔偿其屋顶修理费用等共计5200元,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赵大妈认为,自己既然购买了房屋,那么在属于我的平台内种花、修假山,又怎么会侵犯到别人的权益。我在楼顶上建造花园是经过物业同意的,并且有开发商的授权。她说,此外,我关闭了消防通道是因为楼顶是自己的私人花园,别人如果进进出出的势必会影响到我的私人生活。     “如果焦大爷要修理房顶,我协助物业配合就是了,我的木屋和假山什么的坚决不能动。” 

物业公司人员表示,自己并未授权过赵大妈建造花园。《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关于物业的维护和使用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把公用的楼顶擅自改为花园是违章的,并且根据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然后才能实施。而可以肯定赵大妈是没有办这些手续的。   并且我们查过记录,没有人向我们举报过赵大妈的违章行为,如果有人向我们举报了,我们会派人出面进行劝阻。而且物业没有强拆权,拆除违章建筑需要业主赵大妈的配合。鉴于目前焦大爷房屋漏水严重,物业会先派人对其进行适当维修。

律师:楼顶是公共空间  私自建造不合法

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屋顶属于公用部位,即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全体业主对此屋顶拥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并不能称得上是某个业主的地盘。鉴于屋顶具有发生火警和其他危急事件时的逃生功能, 又为焦大爷住宅内生活空间的直接覆盖,因此,应当保持屋顶平时的安全、安静状态,以使公众逃生便利及原告生活安宁不受侵扰。赵大妈的建造行为不可避免地妨害了焦大爷的正常生活及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一旦该楼中赵大妈所居住的19层以下任何一层发生火灾和其他危急事件,其邻居焦大爷一家都将无法逃生和接受救助,该栋楼的其他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将受到极大的威胁。根据法律条款的规定,赵大妈应当拆除一切有碍消防安全的设施、物件,即应恢复屋顶的所有原状。     
       律师提示:俗话说:邻居好,赛金宝。谁都希望邻居能和自己家和睦相处,最不济也应该相安无事。但是近几年来,邻里之间因一些纠纷而闹上法庭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并且绝大多数的邻里纷争都是源自一些芝麻小事,邻里之间应该重视自身相邻权的正确行使,相互体谅,以和为贵。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互为邻居的赵大妈和焦大爷应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彼此间的纠纷,从而营造一个和谐、融洽的相邻氛围。

 

 

 


责任编辑:任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