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亲继承权的问题


咨询问题:我父亲与前妻生有晓华、晓英两个孩子。他与我母亲再婚后,又生有阿三、阿湘、我三个子女。晓英从小由我母亲抚养。我父亲。晓英早年去世。前不久,我母亲也因病逝世。我母亲生前一直居住在我家,由我赡养。她的另两个亲生子女阿三、阿湘经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我母亲去世后,阿三、阿湘起诉我,要求继承我母亲的遗产。小杰是晓英的儿子,他认为,我母亲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晓英的份额,所以,加入到诉讼中,要求代位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晓华放弃了继承权。我想咨询:小杰有继承权么?
发表于:2012-3-7    
    咨询回复: 律师解答: 小杰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杰的母亲晓英从小由你母亲抚养,虽是你母亲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杰可以代位继承其母晓英有权继承的份额。  在遗产继承时,只有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4种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阿英虽然没有对张女士尽到赡养义务,但并没有做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就没有丧失继承权,因而,小杰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  张女士在死后留有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晓华在遗产分配前表示放弃继承,法院应当准许。遗产分配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你母亲生前一直由你抚养,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阿三、阿湘也常去看望老人,并为老人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所以,他们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没有你尽的赡养义务多且全面。小杰的母亲晓英早年死亡,对你母亲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少。小杰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母亲可以继承的份额。
提问人:李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