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1.美国国家应急反应框架
 
    美国国家应急反应框架,是美国如何对各种紧急情况做出应急反应的行动指南,专门为政府 执行部门、私营机构、非政府组织领导人和应急管理从业人员制定。相当于我国各级政府制定的 应急预案,但比我们的预案要详细和周密,职责清晰。应急框架长期有效,各部分具体内容视实 际情况变化可做灵活和扩展性的修订。应急框架由核心文件、应急支持功能附件、支持附件、突 发事件附件和合作伙伴指南组成。核心文件描述了指导整个国家的应急反应理论、作用和职责、 应急反应行动、应急反应组织以及制定针对任何突发事件实现有效应急反应预案的要求;应急支 持功能附件描述了将联邦资源和能力整合到应急反应最经常需要的领域(如交通、消防、医疗、网 络通信等);支持附件描述了各类突发事件通用的最基本的支持力量(如财务管理、志愿者和捐赠 管理、私营机构协调等);突发事件附件描述了应对7大类突发事件(生物突发事件、灾难性突发 事件、网络突发事件、食品与农业突发事件、核与放射突发事件、石油与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恐 怖主义事件)的方法;合作伙伴指南提供了完备的参考文献,为地方政府、部落政府、州政府、联邦 政府和私营机构介绍合作伙伴在应急反应中的关键作用和应采取的行动。应急框架中提出,应 急管理工作是针对自然灾害、恐怖主义活动、人为灾难等突发事件和威胁,协调、整合相关资源和 能力,建立、维持并提高准备、抵御、应对、恢复和减灾能力开展的各项必要的工作。
 
    2.故意散布恐怖消息的问题
 
    各类灾难中经常有一类人群,故意散布、传播恐怖消息,给灾难现场及周边人群造成不必要 的恐慌。散布谣言很容易造成重大社会恐慌和经济损失,这在国外也不乏先例。1978年2月7 日,两个侨居美国、以赌博为业的墨西哥人,给墨西哥总统写信,声称墨西哥瓦哈卡州的皮诺特帕 市将在1978年4月23日发生强烈地震,并引起海啸。到了当年4月10日,墨西哥《新闻报》就在 头版称,美国得克萨斯大学预报,墨西哥将发生大地震。随后,墨西哥阿卡普尔科的地方报纸居 然进一步登载消息,称外国在瓦哈卡州近海的200 m深海底埋设了 6个核装置,将在1978年4 月23日这天,由一架飞机在15 000英尺高空遥控引爆。地震谣言和核爆炸谣言造成大量居民外 逃,也有人打算趁乱抢劫,由于瓦哈卡州长及时抵达皮诺特帕市,才稳定了局势。1978年5月23 日,希腊的塞萨洛尼基市远郊发生了 5. 8级地震。1978年6月20日,该市近郊发生6. 4级地震, 47人死亡。1978年7月4日,在靠近市中心的地方,发生5.0级地震,1人死亡。连续3次地震, 震中越来越靠近市中心,再加上前两次地震都是接近月圆的时候。于是,地震谣言就产生了 : “下一个接近月圆的1978年7月20日,将在塞萨洛尼基市中心发生大地震。”于是,这座城市的 70万人口,几乎逃走大半,人们纷纷低价抛售固定资产,抢购食品。如果事态继续发展,到1978 年7月20日,即使不发生地震,也会毁掉这座城市。当年7月19日,希腊总统康斯坦丁 ~察佐 斯亲自来到这个城市举行大规模宴会,稳定人心,才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在我国散布恐怖消息的案例也不胜枚举。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将“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列为罪名,使制止谣言更加有法可依。当然,在具体执法中对 “蓄意造谣”者和恐慌中的民众无意中说的一些小道消息,也应区别对待。
 
    3.紧急状态下权力的限制的问题
 
    所谓紧急状态,就是指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由于突发重大事件而严重威胁和破坏公共秩序、 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国家统一等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需要紧急予以专门应对的社会生活状态。 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迅速恢复经济与社会的正常状态,有 必要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紧急权力。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近几年来,SARS、禽流感、地震、泥石流等灾难时有发生, 给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一旦发生灾难,国家就会在第一时间派出各种救援 队参与救援,作为医疗救援人员,在救人的时候,需要在尊重受灾人员自己想法与凭自己职业判 断之间做出选择,我们从新闻媒体上经常看到很多灾民的手和腿被楼板压住了,根本无法进行营 救,这时救援人员往往采取的方法是把灾民的手和腿锯掉了再救出来,结果是把灾民的命保住 了,但灾民永远失去了手和腿。从法律上讲,未经人家同意把对方的手和腿锯掉,这就涉及到一 个法律问题,即紧急状态下权力限制问题。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法律关系的界定,那就影响到医务 救援人员做出职业判断,打个比方,如果在应急管理中,一个灾民手和腿被压住了,由于发现的时 间较长,巳昏迷,生命垂危,医务救援人员认为必须锯掉手和腿才能把他救出来,但根据法律规 定,锯掉对方手和腿之前必须征得对方同意,那这个医生就不敢锯掉这个人的手和腿了,也只能 眼睁睁地看着这个灾民慢慢死去,当然,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但从这个例子,我们不难发现,在 应急管理中,法律关系的界定还是很重要的,否则,救灾人员无法处理好与灾民的法律关系问题, 结果会影响救援工作的进展,有时还要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因此,只有授予医务救援人员在紧急状态下应有的权利,同时限制公民在紧急状态下的权 利,才能利于救援工作的开展,也才能抢救更多灾民的生命。
 
    4.平等权的问题
 
    平等权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宪法对 之最为经典的表述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权并不只是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 严格地说,它由四部分组成:①权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②义务平 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③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 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④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 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四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的统一构成了法律上的平 等权。
 
    医疗救援人员在实施救援过程中,会碰到如下的难题:十几岁的儿童A和八十多岁的老妪 B同时从废墟里被救出来,急需救治;外国游客C和本国平民D同时从废墟里被救出来,急需救 治;一直在为社会做慈善的著名爱心人士 E和游手好闲的流氓F同时从废墟里被救出来,急需救 治;抗震总指挥官员J和奥运冠军S同时从废墟里被救出来,急需救治……在抢救力量有限的情 况下,时间在这里就是最大的机会成本,先救一个可能就意味着另一个撑不到被救就巳经死亡, 反之亦然。
 
    这里涉及到法律最基本的理念,也就是正义和平等。这个问题在过去的灾难中无时无刻都 在发生,在被救活的人和没有救活的人之间,每一个医疗救援者都根据某种信念做出了抉择。无 数生命就取决于这些理念而得以生存或者被放弃。
 
    我们相信做出选择的那些救援人员都是不愿意面对那些选择的,他们一定希望救活所有的人,相信他们在最终做选择的那一刻,是本着良心和内心的信念真诚地做出的。然而,我们也应当注意到,他们在以后的日子中一定会被当初的那些选择困扰。因此,医疗救援人员应该尊重公 民的平等权,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受灾群众,不管他或她地位高低,一视同仁,按医学救援顺序,先 抢救危重病人,轻者居其后,哪怕一个是高干,一个是乞丐,也要遵循这样的原则,最大限度抢救 人民群众的生命。
 
    5.紧急救死扶伤义务与责任
 
    紧急救死扶伤义务主要是针对医疗机构。我国法律并未对医疗机构规定强制性的救死扶伤 义务,只是对执业医师规定了紧急救治义务。但在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应急社会背景下,就应该 将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宗旨和执业医师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义务结合起来,上升为医疗机构的 紧急救死扶伤义务。而且,抗震救灾过程中的医疗费用大多最后由政府支出,医疗机构更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救治遇害者,否则就要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应该指出,这种不作为义务归属于 医疗机构而非执业医师个人,因此医疗工作人员拒绝救治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雇主替代责任。需要特别探讨的是基本生存救助义务。我们认为,在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中失 去对外联系的社会成员应该视为“震中生存共同体”成员,成员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应当被认为 是法律对社会生活规范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对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更有特别救助义 务。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避免法律规范孤立于社会规范之外,另一方面具有提升法律规范价值的 社会功能。
 
    医疗卫生服务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同时医疗效果又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医疗行业也是高风险 行业。实践中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医疗损害时有发生,目前因为医疗损害而导致的医疗纠纷呈井喷 式增长。当地震等自然灾害出现时,正常的社会秩序被打乱,医疗救援不仅仅包括医疗卫生人员 的专业救援,也可能包括非专业人员的救助,而且在紧急状态下实施医疗救援难以避免医疗损害 的发生。我国法律规定了医生的救死扶伤义务,承担着巨大的社会责任,但是与其承担的义务相 比,医务人员享受的权利是很有限的,特别是法律几乎没有为医务人员的责任豁免做出规定,这使 得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暴露在极大的风险之中。在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因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 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被调遣实施医疗卫生救援属医疗卫生服务的延伸,同样适用于医 疗卫生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但是,医务人员志愿实施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的,其医疗责任应当有 其特殊性。目前我国还没有就专业医务人员的非职务性救助行为进行立法,而在美国、加拿大等 国家却有成功的立法案例。这些国家或其地方专门制定了《好撒玛利亚人法》,其目的是保护见义 勇为者的权益,实践上更主要的是给予医务人员和急救人员以责任豁免权,为其在紧急状态下于 医疗机构外急救伤患所产生的责任提供豁免。根据这些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判例,适用《好撒玛利 亚人法》一般需要满足如下条件:第一,紧急救援须出于自愿;第二,救援人员不收取医疗费用;第 三,只适用于紧急医疗状况;第四,被救援人非为实施救援的医务人员的患者。根据《好撒玛利亚人 法》,除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急救人员不因其对被救助人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为了鼓励和保护紧 急状态下的医疗救援行为,我国应当通过立法明确救援人员由于轻微过失致被救援人伤害不承担 责任,同时为了保护被救援人的权益,也有必要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和责任承担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