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损害邻居财产 产权不明被告共同赔偿


201071,张某从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楼房一套,201010月份,张某交付全部房款后,房地产公司交付张某装修钥匙一把。201011月份,高大爷从该房地产公司处购买位于张某所购房屋同一位置下层的商品楼房一套。高大爷交付全部房款后,房地产公司将房屋钥匙交付高。20113月份高大爷开始装修房屋,2011620上午,高大爷到该房屋内安装抽油烟机时,发现从三楼楼板缝隙处往下漏水,其屋内地板上已有积水,高大爷立即告知物业公司及房地产公司漏水情况,物业公司经理李某到场后,电话通知张某到现场,但遭到拒绝。随后李某通知水工师通过梯子到三楼张某所购商品房屋内,发现三楼卫生间水管未关,自来水漫到地面而导致该房屋楼板漏水至原告房屋内。漏水造成高大爷房顶、木地板及内墙因浸泡损坏。
  

律师说法

高大爷房屋内相关物品被水浸泡损坏是张某所买房屋内水管未关,水从楼板漏至高大爷房屋内所致,应由房屋管理人对因此给高大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称自己并非房屋主人。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已向张某交付钥匙,自己没有责任。由于张某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且张某及房地产公司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已经交付,就可推定双方均持有该房屋的钥匙,均系房屋的管理人,对房屋漏水均存在过错,应共同对高大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互负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任蕊